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旭雅禮品報道,相對于召回的巨大成本而言;對出口玩具發生質量安全事件隱瞞不報并造成嚴重后果的,將面臨最高3萬元罰款。昨天,國家質檢總局在其官方網站公布《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》。該辦法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。(《3月20日北京晚報》)
3萬元的罰款對一個進出口企業來說,有多大威懾力,是可想而知的,即便對于個人,這也算不上很有威懾力的措施。規定沒有威懾力,意味著違規成本很低,相對于召回的巨大成本而言,“理性”的企業自然是寧可受罰,因此,用3萬元罰款來整治企業不召回玩具,不僅難以產生良好效果,反而有損召回制威信。
如果時光倒退30年,這個3萬元的罰款或許恰當,但放在今天,就十分不合時宜了。和國外一比,差距更是明顯。比如美國對汽車產品召回中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很大:對隱瞞嚴重的質量缺陷以及相關事實真相的廠家,罰金可達1500萬美元,有關負責人將被判15年有期徒刑。
處罰規定應體現威懾力,而不是讓人看到感到是黑色幽默,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,顯然沒有與時俱進,罰款額度是沿襲多年前的“老黃歷”。召回制在現代社會中必不可少,能有效地降低消費者權益受損,中國在越來越多的領域強調了召回,這是一件好事,但如何讓召回制中的種種配套舉措符合中國的國情,讓召回制發揮巨大作用,如何擴大強制召回而不僅僅只是商家自主召回,需要細則化的召回制度建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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